(2015)东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顺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1444.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