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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顺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1444.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