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俞林锋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林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935号原告:俞林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俞林锋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4月30日,原告俞林锋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林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林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林锋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陆亚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