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景胜与被告施荣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景胜,施荣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许景胜,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林金婷、张军伟。被告施荣庭,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景胜诉被告施荣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景胜以其拟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景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许景胜负担。审判员 陈永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