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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孟楼供销社南大路生产门市部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河口孟楼供销社南大路生产门市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海涛,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小文,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孟楼供销社南大路生产门市部,地址:老河口市孟楼镇。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口工商处字(2014)第694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对该案件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孟楼供销社南大路生产门市部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被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孟楼供销社南大路生产门市部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后,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继锁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