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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方金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至育,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钿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亚飞,系被告职员,联系地址。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亚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