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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甲与被上诉人李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甲,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男。上诉人宋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甲、被上诉人李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两份被上诉人书写的保证书及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发送的短信内容。所以,应对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审查,依法分割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宋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9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苏 毅代理审判员  张文生代理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田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