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正平与被告辛进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平,辛进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朱正平,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范县杨集乡北李桥村36号。被告:辛进才,男,196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范县杨集乡北李桥村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平与被告辛进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正平负担。审判员 祖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兴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