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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正平与被告辛进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平,辛进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朱正平,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范县杨集乡北李桥村36号。被告:辛进才,男,196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范县杨集乡北李桥村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平与被告辛进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正平负担。审判员 祖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兴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