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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俊,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居住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08年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4月、5月各一天,被告人陈俊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69-1号某室租房内,先后三次容留白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陈俊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陈俊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