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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谢利与蒋德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利,蒋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谢利,女,生于1970年12月26日,汉族,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蒋德辉,男,生于1971年4月24日,汉族,安县人,居民,住四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利与被执行人蒋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德辉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照职权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