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谢利与蒋德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利,蒋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谢利,女,生于1970年12月26日,汉族,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蒋德辉,男,生于1971年4月24日,汉族,安县人,居民,住四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利与被执行人蒋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德辉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照职权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