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简秀芹要求宣告薛友庆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秀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集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简秀芹,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申请人简秀芹要求宣告薛友庆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简秀芹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由恋爱认识,于2001年10年16日在集美区民政局结婚登记。2002年12月11日共同生育儿子薛棋隆。2009年4月3日,薛友庆说有事出去,后至今了无音讯。事后,家人已向灌口派出所报失踪人口,多年来申请人四处查访寻找都没有消息。被申请人薛���庆失踪满四年,故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薛友庆死亡。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2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薛友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薛友庆仍然下落不明。薛友庆,男,1971年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人,住福建省厦门市,与申请人简秀芹系配偶关系,于2010年出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薛友庆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薛友庆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许明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惠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