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孔祥转、吴伟良与吴伟良、陈满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孔祥转。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被告:吴伟良。被告:陈满叶。被告:陈忠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转诉被告吴伟良、陈满叶、陈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转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孔祥转负担。审 判 长 黄兆针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