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唐杰、鲁琼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唐杰,鲁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梁绪望,局长。委托代理人XX,岳阳县城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杰,居民。被执行人鲁琼,居民。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岳县计生征字第100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唐杰、鲁琼夫妇2006年结婚。于2012年12月12日违法多生育一个男孩,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唐杰、鲁琼夫妇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于2014年3月27日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2014)岳县计生征字第100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决定向被执行人唐杰、鲁琼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7368元,并限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唐杰、鲁琼夫妇依法送达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唐杰、鲁琼妇缴纳社会抚养费77368元,逾期未缴纳依法加收滞纳金。被执行人唐杰、鲁琼夫妇在法定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行为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岳县计生征字第100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唐杰、鲁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郭林梅审判员 程开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