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德忠与戚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忠,戚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李德忠,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虞城县。被告戚俊杰,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虞城县。原告李德忠诉被告戚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忠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戚俊杰的房产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忠申请对被告戚俊杰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戚梭杰一套位于虞城县响水湾小区32栋A西2楼房产(房产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900020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新建审判员 张清泉审判员 范静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