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奇峰与被告邓斌、邓志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峰,邓斌,邓志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刘奇峰,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斌,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志超,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峰与被告邓斌、邓志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豫QDB5**号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豫QDB5**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