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邹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因原告邹某某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经院长批准予以免除。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宗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