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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邹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因原告邹某某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经院长批准予以免除。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宗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