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封某与赵某、王某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某,赵某,王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终字第30号原告封某。委托代理人王巍,任丘市新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速裁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封某及其代理人王巍、被告赵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2013年原告封某为被告赵某、被告王某安装空调,2014年1月27日被告赵某、被告王某为原告封某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9月份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封某5000元,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加工承揽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2014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的手机通话录音记录、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具有给付承揽人加工承揽的款的义务。本案二被告主张不拖欠原告加工承揽款,并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但经过法庭调查,两位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且二被告未有其他证据证实已经偿付原告加工承揽款,故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裁判结果:被告赵某、被告王某共同给付原告封某加工承揽款1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赵某、被告王某共同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审判员 李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