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国军与被执行人孙大军、郑占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军,孙大军,郑占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任国军,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东梁所村*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64********。被执行人孙大军,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前东南王村安定街**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71********。被执行人郑占迎,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前东南王村*组。身份证号:4108251955********。申请执行人任国军与被执行人孙大军、郑占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了(2014)温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大军、郑占迎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孙大军、郑占迎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孙大军、郑占迎偿还任国军44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华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