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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庆美申请执行赵庆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美,赵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赵庆美,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庆龙,男,汉族。赵庆美依据生效的(2011)黔威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庆龙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3749.00元,执行费为706.00元,合计544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庆龙从2015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赵庆美,直至还清为止,由黄满满为赵庆龙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19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英冯审判员  邓 凯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