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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甄兆华与被申请人张新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甄兆华,张新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甄兆华,男,1941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新玲,女,1953年2月24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甄兆华与被申请人张新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甄兆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甄兆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断章取义,开庭时又言而无信,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要求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并赔偿申请人精神抚慰金和名誉损失15000元,支付水沟日常维护修缮及水沟使用费35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甄兆华申请再审已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甄兆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俞昌盛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