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阳阳与杨胜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阳,杨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527号原告李阳阳。被告杨胜成。原告李阳阳诉被告杨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杨胜成偿还原告李阳阳借款本息合计68000元,此款于2015年4月5日前还款3万元,余款38000元自2015年5月起于每月28日前还款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告杨胜成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阳阳可以按总金额68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担案件受理费575元,保全费270元。逾期后,被告杨胜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阳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依法扣划已被法院保全的公积金35000元,对余款34865元,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暂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依法扣划已被法院保全的公积金35000元,对余款34865元,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阳阳如发现被执行人杨胜成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