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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林诉杨贵泽、杨晓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杨贵泽,杨晓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张林,男,生于1959年5月,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五沟村*组人。被告杨贵泽,男,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汉族,住民勤县大寺庙巷。被告杨晓霞,女,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杨贵泽之女。原告张林诉被告杨贵泽、杨晓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修建商住楼。工程完工验收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6000元,欠原告保险金2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2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现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公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承包工程的主体是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公司,张林是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公司的代理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