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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行非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与周文政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周文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行非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桂芝,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晓艳,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文政,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九台市。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文政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周文政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于丽颖审 判 员  范显玖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