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志颖与北京时尚美妆商店等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颖,北京时尚美妆商店,邯郸市迪雅日化有限公司,广州汝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林志颖,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平,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时尚美妆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商业街**号楼*层28-15。经营者陈锏,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邯郸市迪雅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运峰,总经理。被告广州汝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黄边村龙祥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械。被告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沙村312号。法定代表人陈旭珍。本院受理原告林志颖与被告北京时尚美妆商店(以下简称美妆商店)、被告邯郸市迪雅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雅公司)、被告广州汝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洁公司)、被告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汝洁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汝洁公司认为,人格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有两个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市,且汝洁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林志颖称,按照法律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美妆商店登记的经营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均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即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区。另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涉嫌侵害原告姓名权与肖像权的产品在北京市怀柔区出售给公众、流入市场,让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与原告存在关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北京市怀柔区系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依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美妆商店称,同意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迪雅公司称,同意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骄子公司称,同意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美妆商店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且美妆商店经营者认可本案由本院管辖,故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汝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琪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