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卢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卢某。被告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左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