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审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蔡超、裴冬等与河北晞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超,裴冬,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晞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审字第00056号申请复议人蔡超,系河北晞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申请复议人裴冬,系河北晞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曾涛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周荣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晞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牟道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蔡超、裴冬不服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异字第1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蔡超、裴冬以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蔡超、裴冬的以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蔡超、裴冬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伟审判员  刘福生审判员  李群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林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