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义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妍诉李保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李保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王妍,女,汉族。被告李保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妍诉被告李保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妍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