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妍诉李保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李保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王妍,女,汉族。被告李保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妍诉被告李保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妍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