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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倪广杰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倪广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礼新,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广杰,男,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倪广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需要,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良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人民陪审员  邓凌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