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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杜长虹与青岛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虹,青岛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杜长虹,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申请执行人杜长虹于2015年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4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青崂劳人仲案字(2014)第59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