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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龚云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云,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龚云,男,1949年6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滕泽喜,牟定县定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号新摩尔商务中心*座**楼。法定代表人黄少良,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巽云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使将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巽云依法申请对牟定县交通运输局应支付被申请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余款5.24万元采取扣留保全措施。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牟定县交通运输局应支付被申请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余款5.24万元予以扣留,现已扣留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建斌二O一五年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和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