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竞文与化州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竞文,化州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竞文。委托代理人易琼、丁娟娟,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中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芳,董事长。上诉人梁竞文因与被上诉人化州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1262元,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预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1262元。由于上诉人没有依法履行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定义务,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竞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谭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婷婷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