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王某某,女,土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粮农。被告:张某某,男,土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