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王某某,女,土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粮农。被告:张某某,男,土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