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峻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婉平、骆家明居间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0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峻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骆家明,任婉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号原告:广州市峻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杜婉媚。委托代理人:陈旭东,住广州市花都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骆家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任婉平,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市峻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家明、任婉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峻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家明、任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介绍业主王某、沈某和两被告签订三方合同,由两被告购买业主位于花都新华街建设路148号景雅轩3栋205房,并由被告签署支付佣金承诺书,今年11月被告明确表示不购买上述房屋,也未支付中介费,被告已违约,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骆家明向原告支付中介费15800元。2、被告任婉平对被告骆家明应支付的中介费15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骆家明向原告支付中介费15000元。2、被告任婉平对被告骆家明应支付的中介费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在庭审中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均属实。原告所举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11月28日依法成立,并已依法取得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2014年10月11日,两被告(买方)与案外人王某、沈某(卖方)及原告(经纪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向案外人王梦春、沈宏超购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148号景雅轩3梯205房,成交价790000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基于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提供居间服务,经纪方某在签订本合同后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详见(支付佣金承诺书〔1〕)。若买卖任何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或者在未经经纪方同意下擅自解除本合同与对方另行达成买卖协议,均构成对经纪方违约,且视本公司已完成居间服务,违约金均须向经纪方支付本物业售价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当日,被告骆家明向原告签订了一份《支付佣金承诺书(1)》,载明:“1、本人同意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15800元,该中介服务费分两次付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支付15000元作为部分中介服务费,过户当天付清中介服务费余额800元。3、若本人有任何虚假或违约行为,包括即使该物业最后由本人的亲属、授权人、委托人或代理人购买或租赁,均视为贵公司已完成了居间服务,本人仍须向贵公司支付上述中介服务费全数,本人并同意按《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第3点处理,且已付的佣金不退还,未付的佣金照付,并愿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及其他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认为在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支付佣金承诺书(1)》的约定,两被告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中介服务费15000元,在房屋过户当天支付800元,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应支付中介服务费15000元,而两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及案外人王某、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该《房屋买卖合同》包含了买卖双方分别与经纪方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及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主要审查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在原告提供居间服务的促成下,两被告与案外人王某、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骆家明签订的《支付佣金承诺书》明确载明被告骆家明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支付15000元,在过户当天付清中介服务费余额800元,现涉案合同因两被告违约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骆家明支付中介服务费1500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婉平作为涉案合同的共同买方,现被告骆家明拖欠原告的中介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任婉平对被告骆家明应支付的中介服务费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家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峻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5000元。二、被告任婉平对被告骆家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骆家明、任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海萍人民陪审员 邹容娣人民陪审员 洪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家欣钟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