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李润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李润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847号原告:沈阳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郑玉元,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江永,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润树,男,住址地: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办公室)与被告李润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江永和被告李润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有资产办公室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合作社区x号车库和x号车库,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车库租赁给被告,合同期限均为6个月(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均为3150元。合同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腾房,但被告至今仍然占用该房屋。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腾退占用房屋,赔偿损失12600元(截止2014年12月30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五年前,我是从洮昌社区租的房子。水电押金500元及更换两个门锁3200元,都是我自己支付的,与社区协商,社区同意以房租相抵。该房屋2014年漏水,也是我自己进行的防水维修,大约花费2000元左右。后来,国资办找我要求腾房,我已经在2014年10月末腾空房屋,两个车库的钥匙都已经上交到洮昌社区了。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办事处将位沈阳市大东区合作社区x号车库和x号车库,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车库划转交接给原告国有资产办公室。2013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间车库半年租金为3150元,合同还约定租期被内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办事处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状态,李润树发现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办事处进行维修。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租金后开始使用涉案房屋用于库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被告已给付2013年12月前租金,未向原告交纳2014年1月至车库实际腾空之日的占有使用费。另查明,被告于2014年11月将涉案房屋腾空,并更换涉案房屋的门锁花费3200元。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书、资产划转交接清单、通知、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自2013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实际已于2014年11月将涉案房屋腾空,故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的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意义。被告占用涉案房屋期间应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1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合同对房屋维修有明确约定,管理方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办事处未实际履行该维修义务而是由被告支付跟换门锁费用3200元,应从租金中相抵扣;被告抗辩缴纳水电押金500元,因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被告要求水电押金抵扣租金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对涉案车库进行防水维修花费3600元,但被告提供的维修费收据无日期、无维修地址、无维修明细,无法证明被告实际对涉案房屋维修,被告抗辩维修费抵扣租金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实际支付原告房屋占用使用费73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润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房屋占有使用费7300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担1726元,被告李润树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昕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