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宜莲与尹岚、詹本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宜莲,尹岚,詹本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张宜莲,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尹岚,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詹本政,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宜莲与被告尹岚、詹本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宜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岚、詹本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宜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宜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宜莲承担。审 判 长 孙加力人民陪审员 郑忠沁人民陪审员 胡天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建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