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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吕开先与青岛广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鹏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开先,青岛广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鹏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吕开先。被告青岛广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583号。法定代表人:黄鹏寿,经理。被告黄鹏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开先与被告青岛广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开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吕开先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