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澄法溪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壁荣与陈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壁荣,陈伟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溪民初字第56号原告黄壁荣(基本情况略)委托代理人张捷毅,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武,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才(基本情况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壁荣诉被告陈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壁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壁荣承担。审 判 员  陈煜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育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