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与陈世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陈世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乌江路笑石园旁。负责人郑琦,站长委托代理人贺启敏,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润合,职员。被执行人陈世立,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与被执行人陈世立供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330.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330.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