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根全与姜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怡,王根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怡。委托代理人钱家琦,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全。上诉人姜怡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新证据,有可能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姜怡。审 判 长  王岑代理审判员  陈斌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裘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