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根全与姜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怡,王根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怡。委托代理人钱家琦,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全。上诉人姜怡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新证据,有可能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姜怡。审 判 长 王岑代理审判员 陈斌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裘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