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钱远林与黄辉、黄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远林,黄辉,黄兴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钱远林,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辉,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兴江,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远林与被告黄辉、黄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远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钱远林负担。审判员 毛行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玉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