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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魏万云与赵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万云,赵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魏万云被执行人赵玉强本院受理魏万云与赵玉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赵玉强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魏万云货款17400元,并自2014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16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7200元、执行费164元,剩余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保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