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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周某某,女,1984年6月7日生,苗族,农民,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刘成忠,男,1947年4月29日生,苗族,住开远市,系原告的爷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熊某某,男,1982年10月9日生,苗族,住开远市。(未到庭)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梁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