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周某某,女,1984年6月7日生,苗族,农民,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刘成忠,男,1947年4月29日生,苗族,住开远市,系原告的爷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熊某某,男,1982年10月9日生,苗族,住开远市。(未到庭)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梁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