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颜廷亚与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廷亚,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颜廷亚,居民。被告颜士侠,居民。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城俞杨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学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颜廷亚与被执行人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应于2015年2月17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颜廷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9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46元。因被执行人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颜廷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分三次付清申请执行人颜廷亚2015年2月17日前到期借款103346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兑现5000元,尚欠余款98346元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梁先明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