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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为为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顺赢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为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顺赢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26号原告上海为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祝健芬,经理。被告上海顺赢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倪卫刚。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喻会蛟,董事长。原告上海为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顺赢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上海顺赢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