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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一×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周一×,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委托代理人赵文鸣,天津子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化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凤仪园4-1-701号,居民身份号码1201021981********。委托代理人季玉珠(被告之母),女,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被告。原告周一×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少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周二×。婚后感情尚可,孩子周岁后双方因性格迥异,感情淡漠。被告于2009年带孩子回娘家居住,随后双方基本很少沟通。后原告两次起诉离婚,但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婚生女周二×因抚养费纠纷起诉原告,河东区人民法院业已作出判决。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周二×由被告抚养,双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能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家庭有特殊情况,婚生女周二×系一级智力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处都得人照顾,被告自己根本照顾不来,现被告暂住在父母家,与父母共同照顾孩子。每个月光为了给孩子做康复治疗,就得花4492元,被告自己根本无力担负,如果离婚被告将面临上不了班在家照顾孩子的局面,孩子他爸嫌弃孩子有残疾,不止一次说过要放弃孩子,因为被告的不离不弃,原告才起诉离婚。其实原、被告感情上本身并没有矛盾,所有矛盾都是孩子的治疗问题,如果不是这个孩子也不会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周二×,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矛盾突出诉至法院,原告曾两次向本院起诉被告离婚,本院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518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并分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称此次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双方感情破裂且经过多次离婚诉讼,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由于给孩子治疗产生的矛盾,且为了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为了孩子的康复治疗,需要原告共同努力。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女,可见具有相当的感情基础。婚生女周二×系一级智力残疾,其康复治疗费用巨大,康复过程艰辛无比,抚养难度更非一般家庭所能比拟,作为孩子的父母和亲属均为其付出了一般人难以接受的努力,实属不易。夫妻间因琐事及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的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面对现实情况发生争执亦属正常。原、被告应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正视现实生活中的艰难,理性对待,共同克服,为子女的康复治疗、健康成长和家庭和谐美满继续努力。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存有感情,愿意为了子女和家庭继续努力,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