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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华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高同双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华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高同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安庆市华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学燕,该公司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人: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高同双,现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胡安法,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庆市华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望劳人仲案字第05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第一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庆市华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以与高同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望劳人仲案字第05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庆市华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庆市华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望劳人仲案字第05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庆市华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程 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