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雪英申请执行吴宗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英,吴宗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英,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吴宗焱,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英与被执行人吴宗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吴宗焱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卓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