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本院刑一庭与童嘉伟,张伊佐没收财产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伊佐,童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70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张伊佐。现于东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童嘉伟。现于东莞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伊佐、童嘉伟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伊佐、童嘉伟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1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50元由上述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伊佐、童嘉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伊佐、童嘉伟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2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伊佐、童嘉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