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静与西塞山区报喜鸟服饰专卖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西塞山区报喜鸟服饰专卖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63-1号申请执行人陈静。被执行人西塞山区报喜鸟服饰专卖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西劳仲裁字(2014)第05-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塞山区报喜鸟服饰专卖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100元(含本金12600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3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