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38岁。被告王某,男,汉族,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