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发、张素英与张玮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发,男,汉族,1944年12月3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素英,女,汉族,1948年4月1曰出生,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周发之妻。委托代理人:付爱发,男,汉族,1955年11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四段北中法*号楼***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玮,女,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铁路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再审申请人周发、张素英因与被申请人张玮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哈斯巴根代理审判员 李 晓 慧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月 婷 来自: